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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人将获1万元创业补贴!四川发布《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21 阅读次数:661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川办发〔2024〕3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7月13日

(本文有删减)

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确保全省就业大局稳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激发活力扩大就业容量

(一)加大重点优势产业扩岗政策支持力度。发展新质生产力扩大就业,及时梳理本地区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食品轻纺、能源化工、先进材料、医药健康等六大优势产业,以及人工智能、绿氢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清单,配备就业服务专员,建立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联动机制。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运用“直补快办”等模式,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实施先进制造业促就业行动,提高第二产业吸纳就业贡献度。

(二)开展金融助企稳岗扩岗工作。鼓励金融机构实施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对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可给予单户授信额度和贷款利率优惠等政策支持。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增加信用贷等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续贷支持。

(三)延续援企稳岗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政策。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四)鼓励引导企业吸纳就业。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大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标准提高到2000元/人。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以及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支持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对企业扣减有关税费。

(五)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最高可分别贷30万元和400万元,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50%贴息。创业孵化基地开展的创业孵化服务,可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补助。

(六)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支持发展新就业形态,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会。对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维护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安全等合法权益,开展新业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支持零工市场建设,对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规范、可持续的公共就业服务,各地财政可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给予一定补助。

(七)购买社会服务拓展就业。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力度,重点支持儿童福利、为老服务、残疾人福利、城乡社区治理等事业发展。

二、突出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

(八)促进市场化就业。发挥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作用,加大对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招商引资力度,持续深化高校书记校长访企拓岗促就业专项行动,统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市场化人力资源机构力量“送岗进校园”,加密组织“百日千万招聘”“职引未来—全国大中城市联合招聘秋季专场”等系列活动,做到月月有专场、周周有招聘、时时有岗位。2024年,面向高校毕业生组织招聘活动8000场次以上,力争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市场化就业75万人以上,新增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灵活就业和创业16万人以上,新建高校就业指导服务站9个。

(九)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规模。挖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存量,支持有条件的单位满编运行,提高空编使用率。加大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力度。加强各项招录(聘)实施进程与高校毕业生求职时间衔接。

(十)支持国有企业扩大招工规模。全省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带头挖潜,适度增加招工计划。国有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增人增资政策。积极争取中央在川企业支持,按照属地原则,加大招工力度。

(十一)鼓励引导到基层就业。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按规定享受高定工资、试用期执行转正定级工资、首次申报评审职称提前1年等政策,对其中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提前转正定级。四川省省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连续服务满三年及以上,按规定予以学费奖补。继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农村特岗教师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发当地基层服务项目。扩大科研助理岗位聘用规模。

(十二)增加升学深造参军入伍员额。扩大2024年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规模,直招军士招录重点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普通高校专升本、第二学位和研究生招生规模扩大至8.7万人。

(十三)积极开展就业见习实习。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2024年开发不少于5万个就业见习岗位。组织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至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就业见习补贴。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开展“逐梦扬帆计划”四川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2024年募集不少于2万个实习岗位。

(十四)持续开展就业帮扶。对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1500元。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专人跟踪服务,至少提供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1次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

三、促进其他重点群体就业

(十五)稳定农民工就业。开展农民工高质量充分就业行动,全省农民工转移就业规模稳定在2500万人以上。以工代赈项目劳务报酬发放比例不低于专项资金的30%,2024年吸纳务工群众3.5万人次以上;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的县(市、区),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项目年度财政投入总量不低于3500万元,其中采取以工代赈项目村民自建方式实施的,劳务报酬发放比例不低于财政资金总额的20%。

(十六)帮助脱贫人口就业增收。聚焦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39个欠发达县域、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专业合作社、劳务经纪人组织脱贫人口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脱贫人口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地区就业的,给予不超过400元/人一次性求职补贴。对吸纳脱贫人口就业10人以上的企业,可以认定为就业帮扶基地,并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

(十七)统筹推进其余重点群体就业。强化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开展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专项行动。加强残疾人就业帮扶。实施巾帼就业创业促进行动,促进巾帼家政提质扩容。巩固退捕渔民安置保障成果。

四、强化就业帮扶和服务

(十八)加强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及时将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大龄、残疾、长期失业等人员纳入援助范围。鼓励各地适当提高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统筹资金,加大对乡村公益性岗位支持力度。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按规定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向困难群众足额发放物价补贴。

(十九)加大技能培训支持力度。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聚焦先进制造、现代服务、数字技术、养老照护等重点领域,围绕五大省级技能公共品牌,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残疾人等重点人群大力开展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技能评价补贴,年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45万人次以上。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给予技能提升补贴,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二十)优化公共就业服务供给。建立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推动实现人力资源全生命周期服务。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牢固树立正确就业观。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因地制宜布局建立一批“家门口”就业服务站,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的“城市15分钟、乡村5公里”就业服务圈,推动服务向基层下沉。探索使用就业创业补助资金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专业服务机构承接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基层就业创业服务专门力量和专业力量,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

各地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健全就业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加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投入力度,规范资金管理使用,加强就业政策宣传,持续优化经办流程,畅通线上线下办理渠道,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惠企利民。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细化实化各项举措,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政策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和经验做法,要及时上报。

本文件自2024年7月13日起施行,除有明确执行期限的,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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